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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册/尾声/第二部分

问题在于,观察一个人,就像不管从哪种视角——神学的、历史的、伦理的、哲学的——观察一个研究对象,我们都能发现他和一切存在的事物一样,必须服从于普遍的规律。但如果我们从自身出发,把他看作我们意识到的事物,我们就会感觉自己是自由的。

这种意识是完全独立的,不以自我认识的理性为转移。人通过理智观察自我,但只有通过意识才能认识自我。

如果没有自我意识,那么任何观察和理智的运用都难以想象。

为了能够理解、观察事物,能够进行逻辑推理,一个人首先就应当意识到自己活着。能够意识到自己活着,就应当了解自己有所需要,也就是意识到自己的意志。但是,当一个人意识到了构成他生命实质的意志的时候,他就意识到这种意志是自由的。

如果一个人对自己加以观察(他或者观察吃饭的必要性,或者观察大脑的活动,或者观察任何别的事情),发现自己的意志总是按照同一规律行事,他就不能理解,这条指导自己意志的一成不变的规律除了成为限制,还有什么别的可言。没有自由,也就谈不上限制。一个人如果觉得自己的意志被限制了,正是因为他意识到自己的意志是自由的。

您说:我不自由。但我举起手,又放下。任何人都明白,这个不合逻辑的回答本身就是无可争辩的自由的证明。

这个回答是意识的表现,不属于理智的范畴。

如果自由的意识不是独立的,不依赖于自我认识的理性,那么它就是可以通过推理和经验证明;但实际情况从来不曾这样,也难以想象会这样。

一系列的经验和推理表明,每一个人,作为观察对象总是服从于一定的规律,他一旦了解了万有引力定律,或者其它神秘莫测的法则,他就会臣服于它,并且永不违抗。但是,一系列的推理和经验同时也表明,他在自己身上意识到的那种完全的自由根本不可能存在,因为他的每一个行为都无法独立于他的身体条件、禀性气质以及作用于他的各种动机;然而,人类却从来不肯服从于这些经验和推理所作出的结论。

一个人根据经验和推理知道,石头是往下落的,他对此毫不怀疑,任何时候他都期待着自己所知道的那条规律实现。

他的意志必须服从于某种规律,他同样对此毫不怀疑,却不愿相信,而且也无法相信。

不管经验和推理多少次向世人证明,他同样的性格在同样的条件下所做出的那些事情本身,就像同样的性格在同样的条件下做一千次一样,总会落得同样的结局,即使这样,人们还是毫不怀疑地认为自己像在经验之前一样可以想怎么做就怎么做。每一个人,不管是野蛮人还是思想家,尽管经验和推理无可争辩地向他证明,同等的条件下绝不会出现不同的行为,他还是觉得没有这种荒谬的观念(这种观念构成自由的实质)就没办法想象生活。他觉得,不管它多么地不可能,但它确实存在;因为要是没有这种自由的观念,他不但不能理解生活,而且一刻都没办法活下去了。

他之所以活不下去,是因为人们的全部努力,生活的全部动机,都只不过是增加对自由的想往。富贵和贫穷,荣耀和卑微,权力和屈从,强大和弱小,健康和疾病,教养和无知,辛劳和闲适,饱食和饥饿,美德和恶习,等等这些,都只不过是程度或多或少的自由罢了。

一个人没有了自由,就觉得自己好像被剥夺了生命。

如果理性认为,自由的概念就像在同一时刻做出两种行为的可能,或者就像没有任何原因可言的行为,只不过是一个毫无意义的矛盾体,那么,这只能证明,意识不属于理性的范畴。

所有的思想家都承认这种不可动摇的、无可争辩的、不为经验和推理证明的自由意识的存在,并且所有的人毫无例外地感觉到,要是没有它,关于人的任何认识都无法想像,正是这种自由的意识构成了问题的另一方面。

人是全知全能的至善的上帝的造物,罪恶的概念产生于人类的自由意识之中,那罪恶是什么呢?这是神学的问题。

人的行为服从于统计学所表示的普遍的不变的法则,社会责任的概念产生于人类的自由意识之中,那人对社会的责任是什么呢?这是法学的问题。

人的行为受他先天的性格和后天的动机影响,良心和行为善恶的概念产生于人类的自由意识之中,那良心是什么?善与恶又是什么?这是伦理学的问题。

一个人与整个人类的生活相联系,就必须服从于决定这种生活的法则;同样这么个人,又可以独立在这种联系之外,似乎是自由的。应该怎样看待各个民族和人类过去的生活呢——究竟是人类自由行动的产物,还是人类非自由行动的产物?这是史学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