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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清廉故事-郑板桥 清正廉洁,刚正不阿

封建时代,官民之间有一道天然鸿沟,这是由贫富差距和社会地位不平等造成的。郑板桥也是从民众中来,他从自己的社会经历中感悟到,“天地间第一等人,只有农民,而士为四民之末”。把劳动人民提高到社会首位,把读书做官之人放在末等,这已远远超越了儒家思想界限,从而摆正了自己做人、做官的位置,显示了他与其他封建官僚的不同。他到潍县后,处理政务之外,经常深入民间,广泛地走访结交了各阶层的民众朋友,倾听他们的心声,了解城乡社会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既掌握了民众的诉求,加深了对社会现实的认识,也升华了他的思想观点。他在《潍县竹枝词》中写道:“绕郭良田万顷赊,大都归并富豪家。可怜北海穷荒地,半篓盐挑又被拿。”地主兼并土地,盐商仗势欺压盘剥穷人,正是潍县当时穷富不均,造成种种社会矛盾的主要根源。使他对当一个好官,该做哪些好事,怎样公正公平地审理案件,处理民间纠纷,站在百姓的立场上,改善官民关系,借以抑强扶弱,除恶扬善,伸张正义,增强教化,改善世风民俗,做到了心中有数。他竭尽全力发挥一个七品县令应有的职能和作用。上无负于朝廷,下有惠于百姓,中无愧于良心。这中间所遇到的风险和阻力,他都在所不顾。

老百姓判断地方官吏是否清廉公正,与其审理案件直接有关。郑板桥的断案,在民间有不少传颂故事,而他留下的批案判牍6册所涉及的300余件案例,更是他勤政廉洁,秉公法断,从而“无留牍、无怨民”,“囹圄囚空者数次”的确切实证。在潍县任职七年期间,没留下积案,没有抱怨的民众,好几次监狱中一个罪犯也没有。只此一端,也足为县官之楷模,并可透视他治理潍县社会秩序、民风教化的成效。

这300多件诉讼公堂的案件,多是土地财产、婚姻嫁娶、继嗣承祧、寡妇改适、族亲反目、商贾纠葛等民事纠纷,涉狠斗凶、致伤人命的仅一例。古代以右为上为尊,左则下之。郑板桥在处理这些案件中,基本是“右窭子而左富商”。封建衙门一般都是官官相护,官商勾结,有理无钱的穷苦百姓无法讲理。郑板桥却偏偏对因讼到公堂的穷苦人,格外尊重客气并有意维护其利益;对富商大贾反而冷落不睬,不留情面,有意杀灭他们的气焰;若是为富不仁者,不但当堂羞辱,还要重罚,使公堂成了穷人说理而又扬眉吐气的地方。对不学无术、靠出钱捐纳成为“监生”的富家子弟上堂,他常据案大骂:“‘驮钱驴’,有何陈乞?”“惟不与有钱人作面计”,斥责后还表示不屑与这种有钱人当面谈事。

有一财主状告佃农欠租是霸产,他批道:“或有欠租事情,非霸产也,方得时两人各自新,何苦退地。”不但否定了霸产之罪名,还不准强行退地,只强调“两人各自新”,明显是为佃农着想。有的富户冒充穷人前来告状,事发后,他气愤地批道:“既据地二顷五十亩,尚谓之穷人乎?不准!”寡妇郎氏改嫁,族中有人捏造事由告到公堂。郑板桥查明真相后,据实据理愤然批曰:“郎氏因无嗣改嫁,又有家母主婚,便非苟合。明系不得分彩礼,借词渎控(污蔑控告)。既无干证,又无代书图记,不准。”

支持、维护穷苦人和弱势者(如孤寡妇女,小摊小贩等),替他们把心中的理由讲出来,不准有钱(如地主、富商)有地位(如族长、里正)者以势欺人、强词夺理,强占便宜,保证了执法的公正,维护了社会的公平,赢得了人民的赞誉,促进世风建设和谐有序,这也是郑板桥做官的亮点之一。

从遗留的许多判词中还可看出,不少纠纷案例,是经过了仔细调查了解,反复倾听双方申辩和有关证词,才作出判决的。如有人告张玉滋拐卖其母一案,他接诉后,一连提出了九个疑点,一一查证落实,去伪存真,才使案情真相大白。这当中反映出的是不偏听偏信,不主观武断,严谨精细的断案精神。

有些案件的审理,则注重发挥乡里及群众的作用,如“着该族长约地甲邻秉公确查覆夺”,“着自邀各房长支众以理谕处”,“应自邀集庄众拜议,不必多事”等判词,都表明郑板桥常依靠民间正义,合理解决民事纠纷,从而得到事半功倍、公认合理的效果,进而起到使族亲、乡邻间悉遵公理,减少摩擦,和睦相处的教化作用。郑板桥的判词中体现的严谨、公正、亲民、廉明精神,恰当灵活的断案艺术,应和他的诗、书、画作品一样,都是他留给后人的宝贵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