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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第7章

  一年多以前,这房间地板上就穿了个洞,虽然没有大到能掉下一个人去,可也足够让人陷进一条腿去。律师办公室位于阁楼的上层,所以只要有人一跌进去,他的腿就会穿过洞悬吊在阁楼的下层,也就是说正好挂在当事人等候传讯的走廊上方。如果在律师圈里把这种情况看作是丢脸,这并非言过其实。任凭律师们怎么向法院管理部门反映,丝毫也没有结果,况且还严格禁止律师自己出钱对办公室进行任何形式的改变。但是,法院这样对待律师自有考虑,那就是尽量不让辩护律师插手,一切都应该由被告自己承担起来。这种立场固然不无道理,但如果由此得出被告在法庭上不需要辩护律师的结论的话,那似乎是大错特错了。相反,这个法庭比任何别的法庭都更需要有律师来插手。一般说来,诉讼过程不仅对公众保密,而且对被告亦是如此。当然,尽管说保密只是就可能的范围而言,但保密的范围实际上是非常大的。由于被告也无法了解法庭的案卷,要从审讯中推断出审讯所依据的材料谈何容易,尤其是被告有案在身,囿于各种各样使他分散精力的忧虑之中,于是,这里就需要有辩护律师来插手。审讯时一般不允许辩护人在场,因此,他们就得在审讯过后,也就是说,尽可能快地在审讯室的门口向被告询问审讯的情况,从那些往往乱作一团的谈话里梳理出对辩护有用的东西来。可是,这并不是最顶用的,通过这种方式不可能得到许多东西。当然,这儿同别处一样,有能耐的人会比别人多获得一些。尽管如此,最重要的还是律师的私人关系,辩护的主要价值就在于此。K现在肯定已经从亲身经历中发现,法院最底层的组织并不是十全十美的,玩忽职守的和贪图贿赂的大有人在,这个严密的司法制度因此出现了相当多的漏洞。于是,一大群律师就从这儿挤了进去,行贿受贿,打探虚实,甚至发生案卷被盗事件,至少从前有过这样的事。不可否认,对被告来说,这种方法,一时可以获得一些甚至令人惊叹的有利结果。那帮小律师因此四处自鸣得意,大肆吹嘘,吸引新的委托人。但是那些玩艺儿对于案件的进一步发展不是无济于事,就是适得其反。唯独真诚的私人关系才具有真正的价值,也就是说跟较高级的官员的私人关系,这里当然指的只是低层里的较高级的官员。只有借着这种关系,才能对诉讼过程施加影响,即使开始难以觉察,但是往后会越来越明显。当然,能有这种关系的律师则寥寥无几,说来K的选择是很幸运的。

  不过也许就那么一两个律师能够夸口说他们有像胡尔德那样的关系。不用说,这些人不屑去理睬坐在律师办公室里的那一帮家伙,跟他们也毫无关系,相反跟法院官员的联系就更加密切。胡尔德博士甚至用不着每次都去法院,在预审法官的接待室里恭候着法官的偶然出现,看着他们的脸色取得一点大多只流于表面的收获,或者压根儿连这个也不是。不,他用不着这样,K已经亲眼看到了,那些官员们,其中不乏身居高位者,自己找到胡尔德博士门上了,自愿提供公开的或者至少不难解释的情况,跟他们商量案子下一步怎样进展,甚至在一些具体事件上,他们会被他说服并且乐意接受他的意见。然而,恰恰在这一方面,切不可过分地信赖他们。即使他们振振有词地发表一通有利于辩护的新意图,可他们也许会径直回到自己的办公室,为第二天作出恰恰与之相反的法院决议。虽然他们声称完全摆脱开了本来的意图,但对被告来说,新的决议也许会更加严厉。对此律师自然无能为力,因为跟他们私下里说的,也不过是私下说说而已,无法摆到桌面上来,更何况辩护人通常也要竭力去博得那些先生们的好感。从另一方面说,当然也有道理。那些先生们跟辩护律师,当然只跟内行的辩护律师拉关系,不仅仅是出于人情或友情,更确切地说,他们在某些方面也离不开辩护律师。这里正好露出了一个从一开始就坚持审讯要保密的司法机构的弊病。法官们高高在上,跟大众相脱离。他们对于一般的案子驾轻就熟,这类案子的审理有轨可依,几乎在自行运转,只需要时不时推一推就行。然而,如果碰到过于简单的案子,或者特别棘手的案子,他们往往就一筹莫展,因为他们一天到晚禁锢在自己那一套里,对人与人的关系没有正确的理解,而在审理这样的案件时,难能可贵的就是人际关系。于是,他们就来到律师这儿求教,身后跟着办事员,捧着那通常总是讳莫如深的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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