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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鸦片战争以前)故事-明初的统治措施

明朝初年,执行了恢复生产的“重农政策”。出身贫苦农民的朱元璋懂得农民是国家经费的主要负担者,知道他们的生活十分困苦。当皇帝后,带着他的长子朱标到乡间去看看,并告诫道:“汝知农之劳乎?夫农勤身体,务五谷,身不离畎亩,手不释耒耜,终日勤勤,不得休息。其所居不过茅茨草榻,所服不过练裳布衣,所饮食不过菜羹粝饭,而国家经费从其所出。”他要儿子对农民“取之有制,用之有节,使之不至于饥寒”。

大规模元末农民起义为明初的恢复生产创造了有利条件,红巾军消灭和驱逐了许多蒙古和汉族的大地主,使明政府手里掌握了大量土地,得以移民垦荒。朱元璋责成地方官,招徕无籍流民垦荒,政府给耕牛、种子,并以垦田多少作为赏罚官吏的标准。鼓励人民到山东、大河南北特别荒芜的地区,尽量开荒。在移民垦荒中还有一项重要的措施,即迁徙不愿追随元顺帝逃到塞外去的蒙古人,即所谓“沙漠遗民”三万多户屯田北平(今北京市)附近。他们开垦了一千多顷荒地,与汉族人民共同生活,在政治上不受歧视,这种开明的政策比较元朝的种族歧视要高明得多。

经过农民辛勤的劳动,到了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许多荒地都已垦成熟土,全国垦田面积达到八百五十万顷,户口也增加至一千六百万户、六千万人,比元朝的极盛时期,增加了三百四十万户、七百万人。

为了加强对土地和人口的控制,明政府在清丈土地和清查户口的基础上,分别编制了“鱼鳞图册”和“赋役黄册”。前者是全国耕地的总清册,按田主姓名、占地多少、位置方向以及土质优劣等,以文字和图形鳞次登记,状为鱼鳞,故称。它是产权和征收田赋的主要依据。后者是全国户口的总清册。它确立了里甲制度,规定一百一十户为一里,推举十户丁粮多的地主为里长,其余一百户为十甲,甲设甲首,由这些官员主持一里一甲之事。户口每里编为一册,作为官府派役的依据。每十年重新编审一次。里、县、府、布政使司依此层层造册,最后上报户部。因封面为黄纸,故称“黄册”。

明初的赋役制度,仍沿袭唐宋的两税法。规定每年向官府交纳“夏税”和“秋粮”,夏交麦,秋交米,称为“本色”,折成银、钞或绢布等实物交纳的,称为“折色”。一般是官田亩税五升三谷五勺,民田减二升。

另外在兴办屯田和兴修水利方面,明政府也相当重视。屯田有军屯、民屯和商屯。军屯就地解决军粮,民屯可合理分布劳动力,商屯是对军屯的补充,对于边境开发有积极意义。明初的水利兴修工程成绩很大,特别是南北大运河已全线畅通,加强了南北的经济联系。

在政治制度上,明初仍然沿袭元朝旧制。只是在洪武十一年(1378年)逐步地废除中书省,不再设置丞相一职,把全国行政大权集中在皇帝手中。与此同时,提高了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地位。各部执行皇帝的命令,直接对皇帝负责。此外,设都察院和大理寺与刑部共掌刑法,合称“三法司”。这样,实行了一千多年的丞相制度被废除了。

朱元璋还对地方政治制度进行了改革。洪武九年(1376年)宣布废除行中书省,改设承宣布政使司,设左右布政使一人,只管民政与财政,另设提刑按察使司管司法与刑狱,都指挥使司管地方卫所军事务,合称“三司”,分别受中央有关部、府管辖。洪武年间,以南京(包括今江苏、安徽)为直隶,其他各地设十三个布政使司。有明一代,基本上是将全国分为南北直隶和十三个布政使司。这样,对加强中央集权,巩固国内统一具有积极意义。

洪武初年,全国兵额约近三百万,朱元璋将大都府分为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分别管辖在京各卫所和外地各都司。但各军都督府只管兵籍,无权调兵。调兵权主要在皇帝手中。全国兵员按“卫所制度”编制起来。从中央到地方,普建卫所。大体是一郡设所,连郡建卫。百户所由一百一十二人组成,其长官称百户;千户所,由一千一百二十人组成,其长官称千户;五个千户所,即五千六百人组成一卫,其长官称卫指挥。军队另立户籍,称为军户,军户属世袭,不能脱籍。此外,明朝强化“厂卫”的恐怖统治,厂卫主要是指东厂、西厂、锦衣卫等特设机构。这些机构特权很大,直接对皇帝负责,办事不经任何法律手续。明初的许多大案,由锦衣卫负责办理。明成祖时,于1420年又设“东厂”,此后“厂、卫”并称。宪宗时又设“西厂”,武宗时再设“内行厂”,由是密探四布,层层监视,致使人人自危。明朝有重要的法典《大明律》,总的精神严于唐、宋之律。皇帝可以法外用刑。

为了加强皇权,保卫中央机构的安全,皇帝直接掌握有亲军十二卫;为了使朱家天下永保,朱元璋还把他的儿子分封各地,以达到屏藩王室、翼卫朝廷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