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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与人民之权限(1902年)

天下未有无人民而可称之为国家者,亦未有无政府而可称之为国家者,政府与人民,皆构造国家之要具也。故谓政府为人民所有也,不可;谓人民为政府所有也,尤不可。盖政府、人民之上,别有所谓人格(人格之义屡见别篇)之国家者,以团之统之。国家握独一最高之主权,而政府、人民皆生息于其下者也。重视人民者,谓国家不过人民之结集体,国家之主权,即在个人(谓一个人也)。其说之极端,使人民之权无限;其弊也,陷于无政府党,率国民而复归于野蛮。重视政府者,谓政府者国家之代表也。活用国家之意志,而使现诸实者也。故国家之主权,即在政府。其说之极端,使政府之权无限;其弊也,陷于专制主义,困国民永不得进于文明。故构成一完全至善之国家,必以明政府与人民之权限为第一义。

因人民之权无限以害及国家者,泰西近世,间或有之。如十八世纪末,德国革命之初期是也。虽然此其事甚罕见。而纵观数千年之史乘,大率由政府滥用权限,侵越其民,以致衰致乱者,殆十而八九焉。若中国又其尤甚者也。故本论之宗旨,以政府对人民之权限为主眼,以人民对政府之权限为附庸。

政府之所以成立,其原理何在乎?曰:在民约。(民约之义,法国硕儒卢梭倡之;近儒每驳其误,但谓此义为反于国家起原之历史则可,谓其谬于国家成立之原理则不可。虽憎卢梭者,亦无以难也)。人非群则不能使内界发达,人非群则不能与外界竞争。故一面为独立自营之个人,一面为通力合作之群体(或言由独立自营进为通力合作,此语于论理上有缺点。盖人者,能群之。动物自最初即有群性,非待国群成立之后而始通合也。既通合之后,仍当有独立自营者,存其独性不消灭也。故随独随群,即群即独,人之所以贵于万物也)。此天演之公例,不得不然者也。既为群矣,则一群之务不可不共任其责固也。虽然,人人皆费其时与力于群务。则其自营之道必有所不及。民乃相语曰:吾方为农,吾方为工,吾方为商,吾方为学,无暇日无余力以治群事也。吾无宁于吾群中选若干人而一以托之焉。斯则政府之义也。政府者,代民以任群治者也。故欲求政府所当尽之义务,与其所应得之权利,皆不可不以此原理为断。

然则政府之正鹄何在乎?曰:在公益。公益之道不一,要以能发达于内界而竞争于外界为归。故事有一人之力所不能为者,则政府任之。有一人之举动妨及他人者,则政府弹压之。政府之义务虽千端万绪,要可括以两言:一曰助人民自营力所不逮,二曰防人民自由权之被侵而已。率由是而纲维是,此政府之所以可贵也。苟不尔尔,则有政府如无政府。又其甚者,非惟不能助民自营力而反窒之,非惟不能保民自由权而又自侵之,则有政府或不如其无政府。数千年来,民主之所以多艰,而政府所以不能与天地长久者,皆此之由。

政府之正鹄不变者也,至其权限则随民族文野之差而变。变而务适合于其时之正鹄。譬诸父兄之于子弟,以导之使成完人为正鹄。当其孩幼也,父兄之权限极大,一言一动,一饮一食,皆干涉之。盖非是则不能使之成长也。子弟之智德才力,随年而加,则父兄之干涉范围,随年而减。使在弱冠强仕之年,而父母犹待以乳哺孩抱时之资格,一一干涉之,则于其子弟成立之前途,必有大害。夫人而知矣,国民亦然。当人群幼稚时代,其民之力未能自营,非有以督之,则散漫无纪,而利用厚生之道不兴也。其民之德未能自治,非有以钳之,则互相侵越,而欺凌杀夺之祸无穷也。当其时也,政府之权限不可不强且大。及其由拨乱而进升平也,民既能自营矣,自治矣,而犹欲以野蛮时代政府之权以待之,则其俗强武者,必将愤激思乱,使政府岌岌不可终日;其俗柔懦者,必将消缩萎败,毫无生气。而他群且乘之而权其权、地其地、奴其民,而政府亦随以成灰烬。故政府之权限,与人民之进化成反比例。此日张则彼日缩,而其缩之,乃正所以张之也。何也?政府依人民之富以为富,依人民之强以为强,依人民之利以为利,依人民之权以为权。彼文明国政府,对于其本国人民之权,虽日有让步,然与野蛮国之政府比较,其尊严荣光,则过之万万也。今地球中除棕、黑、红三蛮种外,大率皆开化之民矣。然则其政府之权限当如何?曰:凡人民之行事,有侵他人之自由权者,则政府干涉之;苟非尔者,则一任民之自由,政府宜勿过问也。所谓侵人自由者有两种:一曰侵一人之自由者,二曰侵公众之自由者。侵一人自由者,以私法制裁之;侵公众自由者,以公法制裁之。私法公法,皆以一国之主权而制定者也。(主权或在君或在民,或君民皆同有。以其国体何所属而生差别。)而率行之者则政府也。最文明之国民,能自立法而自守之,其侵人自由者益希。故政府制裁之事,用力更少。史称尧舜无为而治,若今日立宪国之政府,真所谓无为而治也。不然者,政府方日禁人民之互侵自由,而政府先自侵人民之自由,是政府自己蹈天下第一大罪恶。(西哲常言天下罪恶之大,未有过于侵人自由权者。)而欲以令于民,何可得也。且人民之互相侵也,有裁制之者,而政府之侵民也,无裁制之者。是人民之罪恶可望日减,而政府之罪恶且将日增也。故定政府之权限,非徒为人民之利益,而实为政府之利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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